“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
这首传唱已久的歌,唱的是闲情雅趣。但放在今天,如果“带”的是从山上采挖的野生兰草,那就不是风雅,而是违法了。
胡晟(化名)在一家建材公司上班,公司附近的山村山上,长着不少野生兰草。平日里路过,他总忍不住多看两眼,想着要是能搬回家里养着该多好。2026年1月15日,胡晟趁工作间隙,拿了一把铁锹上山。他沿着山坡仔细搜寻,采挖了14丛野生兰花。看着眼前这堆“战利品”,盘算着先搬回宿舍,等休假时带回家种在阳台上。
抱着兰草往公司走时,被路过的村民一眼认出这是山上的野生兰草,当即报了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对胡晟采挖的兰草依法查扣。1月22日,经南漳县林业局认定,胡晟采挖的兰草为蕙兰,共计190苗(株),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南漳县检察院依法审查,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胡晟提起公诉。2026年8月6日,法院判处胡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如果说胡晟采挖兰草是“蓄谋已久”,那么刘晴(化名)的经历,则更像是很多人都会犯的“无心之失”。
2026年3月11日,刘晴回老家看望父母。在屋后山上散步时发现了一丛长势喜人的兰草。她找来锄头,把这丛兰草挖了出来,分成4蔸包好,准备带回市区家中。3月21日,刘晴带着兰草来到高铁站,过安检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这4蔸植物为野生春兰,共23苗(株),同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南漳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刘晴提起公诉。2026年8月7日,法院判处刘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两个故事,两个普通人,两个“没想到”。胡晟没想到,自己天天路过的山上,那些不起眼的兰草竟然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刘晴没想到,回老家挖一丛花,竟然会在高铁站被拦下,还涉嫌犯罪。但法律不会因为“不知道”就网开一面。蕙兰、春兰,这些我们在山间偶尔能遇见的兰草,早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采挖一株,就可能触犯法律。
“事实上,我们每年都会办理多起采挖野生兰草的案件,相关的普法宣传也发了不少,但类似的事情依然年年发生。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兰草确实高雅美丽,但如果真心喜欢,不妨去花鸟市场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人工培育的兰草,好看、安全、不违法。”承办检察官说。
检察官提醒:如果您在山间看见一丛漂亮的兰草,不妨停下脚步,用手机记录下它的美丽。让它继续留在属于它的山林间生长、开花、繁衍。不采挖、不破坏,是我们对自然最温柔的守护,也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山野不语,法律有言。愿每一次与自然的相遇,都止于欣赏,不越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