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像 图片来源于搜狗百科
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惇,号寄簃,清归安人(今浙江湖州)。同治三年(1864年)入刑部任职,光绪九年(1883年)中进士后仍留刑部,历任大理院正卿、刑部侍郎、资政院副总裁、修律大臣等职。
在中国近代法治转型的壮阔进程中,沈家本堪称独一无二的“法律摆渡人”。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晚清内忧外患,列强以中国律法严苛落后为由把持领事裁判权。为收回法权,沈家本临危受命,主持修律。他提出“参酌各国法律,首重翻译”,系统引入大陆法系理论;主张废除凌迟、枭首等酷刑,确立罪刑法定、法律平等原则;主持制定《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法院编制法》等法典,并创设京师法律学堂,培养首批近代法学人才。面对张之洞、劳乃宣等礼教派的激烈反对,沈家本秉持法理派立场,在“礼法之争”中将近代法治理念植入古老中国。法学巨擘杨鸿烈因此称其为“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贯通中西的“法律摆渡人”。
《汉律摭遗》 图片来源于孔夫子旧书网
然沈家本清醒地认识到,法律变革不能单纯移植西方法制。民国肇建,他谢绝袁世凯延揽,归隐枕碧楼,倾力完成收官之作《汉律摭遗》。这部著作跳出了修律变法的功利诉求,通过详实考据,还原中华法系“缘情制律、据理定谳、礼法并用”的核心特质,系统梳理并凝练出情理、法理辩证统一的法治思想。沈家本在书中阐明:律法乃社会运行之准则,情理乃法理之本源实质。古代良法之可贵,在于既不立苛酷之律以违人情,亦不纵私情以废国法。汉律之所以成为中华法系之典范,非凭重刑繁规,而因始终秉持“情理嵌入法理”的底层逻辑。凭借对汉律的深度研究,沈家本构建起边界清晰、相辅相成的情理与法理体系,有效弥合了传统司法之随性与西方近代法治之僵冷。
其一,法理为纲,乃法治不可逾越之刚性底线。
沈家本在《汉律摭遗·自序》中评秦法之弊,直言“敢偶语《诗》《书》者弃市,是古非今者族,法之烦苛,莫此为甚”。秦以刑杀立威,虽有雷霆之势,终因“专任刑法,以刻削毋仁恩和义为宗旨”而民心尽失。汉兴,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既承法统之正,又裁繁祛苛,方使律法由“残民之术”转为“安民之具”。沈家本据此揭示:法治之基,不在律条之繁密,而在法理之尊严。汉律虽兼顾情理,然律文既定,则是非有准、赏罚有度,无论权贵平民,皆受约束。他深刻批判明清后期律法之僵化崩坏,指出后世司法之乱,根源在于“或废法徇情、或守法绝情”,割裂法理与情理的原生关联,前者沦为徇私枉法之器,后者变成冰冷刻板之枷。
其二,情理为补,乃法治温润民心之鲜活内核。
沈家本考辨汉代《贼律》时,引董仲舒《春秋决狱》一案:甲子持杖救父,混战之中误伤其父。若拘泥于“殴父枭首”之律文,则父子之情、救父之心皆被抹杀。故董子断曰:“《春秋》之义……君子原心,赦而不诛”,以“原心定罪”将人情事理纳入司法考量。沈家本借此阐明:“新学往往从旧学推演而出,事变愈多,法理愈密,然大要总不外‘情理’二字。无论旧学、新学,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汉律之最大优势,正在于摒弃机械司法,坚持“情理可恕则宽宥,情理难容则严惩”。对于事出有因、情非得已之过失,于法定尺度内予以宽减;对于悖逆人伦、败坏风俗之恶行,依法从重惩处,使刑罚轻重贴合人情善恶。法无情理则流于苛刻,情理无法则陷于混乱——此乃沈家本反复申明之要义。
其三,情理法理相融,乃良法善治之终极范式。
沈家本循汉律溯源,考证出“先请原于八议,决事本于八成”之古制,揭示汉代律法兼具程序正义与人文关怀的深层架构。他指出:“过失不坐,三宥之法也。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不坐,三赦之法也。”足见汉律虽严整,却因“缘情制律”而留存回旋余地。借此,沈家本确立了“法理统摄情理、情理赋能法理”的中道逻辑:情理乃律法之价值内核,用以弥补条文局限、实现个案正义;法理乃情理之制度边界,用以规范自由裁量、守住公平底线。传统清官文化多“重情轻法”,易致司法恣意、尺度不一;西方近代法治“重法轻情”,易陷机械司法、脱离民生。而沈家本依托汉律精髓所凝炼的平衡逻辑,二者相辅相成、辩证共生,方为适配中国社会的法治形态。
回望沈家本一生,前期修律,破旧立新,构筑近代法治框架;后期溯源,古法铸魂,传承传统法治智慧。不盲从西学,不固守糟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其情理相融的法治思想,穿越百年岁月,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同频共振,亦为当代检察工作带来深刻启示。
一、坚守法理之本,筑牢依法履职的法治根基。沈家本以秦法之败、汉律之兴,证得“法治之基,在法理之尊严”。全面依法治国,首要便是恪守法律底线、维护法律权威,此与其“法理为纲”的思想一脉相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须以法为尺、以律为准,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检察权。面对各类案件,不偏私、不越界,凡触法者一查到底、严格追责。同时强化法律监督,紧盯执法司法薄弱环节,纠正执法偏差,防范司法乱象,以刚性履职守护司法公正,捍卫法律尊严,让法治成为社会运行的坚实保障。
二、厚植情理之心,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法无情理则苛,情理无法则乱。”沈家本借董仲舒“原心定罪”之案,倡“力求情法两尽”。新时代检察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正是对这一传统智慧的传承与发扬。检察办案不能沦为冰冷的条文套用,既要守住法律红线,亦要常怀为民温情。在办理刑事、民事监督、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等各类案件时,既要严格依法定分止争,也要洞察案件背后的人情事理、民生诉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小、事出有因者依法从宽;用心化解涉法涉诉矛盾,释法说理、纾解心结;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开展公益诉讼,守护民生利益。以有温度的司法回应群众期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既感受到法律的分量,也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三、推动情理法理共生,探索良法善治的实践路径。沈家本所确立的“法理统摄情理、情理赋能法理”的中道逻辑,为当代检察工作守正创新提供了重要思路。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绝非简单复古,而在取其精华、结合时代要求创新发展。检察机关立足职能,既要深耕传统法治文化中的向善守正、明德慎刑、定分止争等优秀理念,亦要紧跟现代法治步伐,运用数字化、规范化手段提升办案质效。一方面规范检察自由裁量权,划定情理适用边界,防止人情凌驾于法律之上;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情理的价值引导作用,将公序良俗、社会道德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推动法理尺度与人情温度双向融合。同时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以检察履职助推诉源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让刚性法律规则与柔性人文关怀相得益彰,助力构建良法善治的社会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