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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根本不认识王某!”审讯室里全程沉默,法庭之上全盘否认,直到一段录音的出现,彻底瓦解了“大老黑”的“完美计划”。
抽丝剥茧,从聊天记录中发现神秘代号
2025年2月26日,南漳县公安局根据接到李女士被骗5万元的报案,随后迅速锁定取走现金的王某,并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南漳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王某反侦查意识极强,取现时都戴着口罩和帽子,交易后迅速更换交通工具离开,极有可能不是第一次作案,且到案后,王某只承认部分事实,称其上线为境外聊天软件上的匿名用户,不知其真实身份。
“这应该不是个案诈骗,背后很可能存在专业的洗钱链条。”承办检察官在细致审查证据时,从王某与其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捕捉到一个神秘的代号“大老黑”。
“几天不见人,你又跑哪儿去了?”
“大老黑让我去取点东西,明天就回来。”
“大老黑”是谁?取的东西又是什么?
这两句聊天记录,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警觉。
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该院同步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提纲》:一是全力追查“大老黑”的真实身份,力求追捕到案;二是继续核查王某是否还存在其他未被掌握的取现行为,深挖余罪。
柳暗花明,关键录音打破审讯僵局
2025年4月14日,公安机关查明,2025年2月7日至2月18日期间,王某按照接收的指令,先后三次从电信诈骗被害人手中收取被诈骗现金共计人民币14万元,共计获利6000元;“大老黑”的真实身份为唐某某,并提请批准逮捕。南漳县检察院于同年4月21日对唐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然而,唐某某被抓捕归案后却表现得从容不迫。
“我根本没有指使王某”,看守所询问室内,唐某某面带不屑、态度嚣张地说,“你们有证据吗?”除了王某的供述,以及唐某某因之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目前正处于缓刑期可以看出唐某某极有可能是这起案件背后的人,几乎没有直接证据指向唐某某。
“如果突破不了,‘大老黑’将再次逍遥法外。”承办检察官回忆当时的困境,两部专用手机已被销毁,加密聊天记录无法恢复,甚至连唐某某的女友也为其作证。
案件陷入僵局,检察官决定回归最基础的办案方式——亲历审查。再次提审王某时,检察官不再急于追问犯罪细节,而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入手,逐步瓦解心理防线。
“如果你只是听命行事、获利微薄,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检察官耐心解释,“但如果你坚持包庇上线,就要独自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连续数小时的耐心沟通,检察官敏锐地捕捉到王某眼神中的动摇。
经过数小时的深入沟通,王某终于吐露关键信息:“我妻子……她偷偷录了音。那次唐某某来我家商量事情,她觉得不对劲,就用手机录下来了。”
这一线索让承办检察官眼前一亮。检察官立即启动自行补充侦查,与王某妻子核实情况,并第一时间协调、督促公安机关对该份关键录音进行提取、固定和鉴定。
录音中,唐某某的声音清晰可辨:“只要按我说的做,保证你安全。”“万一出事,立即销毁所有通讯工具。”“不要说出我和你的关系,我会找人捞你。”清晰布置任务、承诺提成比例、教授反侦查手段、事前谋划串供预案……“大老黑”的“完美计划”彻底暴露,成为指认唐某某组织、指挥犯罪活动的决定性证据。
法网恢恢,新型司法解释彰显司法温度
在扎实的证据面前,检察机关开始全面审视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二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进行了精准界定。唐某某系犯意的提起者、犯罪活动的组织指挥者、犯罪工具的提供者,主导利益分配,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而王某具有明显的从犯特征:犯意被动,行为受控,全程听从唐某某指令,处于赃款转移的末端环节;获利微薄。
2025年7月24日,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唐某某、王某提起公诉。
适逢2025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从10万元提升至50万元。按照新规,唐某某、王某的涉案金额不再构成“情节严重”。
“法律标准调整了,体现了司法文明的进步,但你们的错误不能抹去。”检察官走进看守所,向两人做出详细的解释,原本态度强硬的唐某某也表示认罪认罚。
2025年9月22日,该案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回顾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细节,承办检察官表示:“大数据时代,每个人的行为都会留下痕迹。作为检察官,我们要不断提升证据审查和补充侦查能力,让罪恶无处遁形,实现罚当其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