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朋友聚餐豪饮后,他不仅不顾劝阻,醉酒驾驶满载鸡粪的车辆上门“讨债”,更情绪激动,做出失控的泄愤举动……最终,不仅债务没有解决,还讨来了冰冷的手铐和法律的严惩。近日,南漳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案例回顾
2024 年 11 月 18 日晚,吴某某与女友在城关镇餐馆与朋友聚餐。推杯换盏间,他豪饮了约半斤白酒外加三瓶啤酒。当晚10点多,二人打车回家。
回家后,吴某某看着门前载着鸡粪的轻型货车,想起自己还未还完的贷款和找同学雷某某讨债时他的百般推诿,他瞬间被愤怒冲昏了头脑,不顾女友的极力劝阻,执意驾驶该轻型货车,载着女友在夜色中摇摇晃晃地驶向雷某某家。
抵达目的地,发现雷某某不在家,醉意醺醺的吴某某情绪更加激动,转而向雷某某的父亲“讨说法”,双方爆发激烈争吵。在失控的情绪和酒精的双重作用下,想起车后斗里还装着鸡粪,吴某某竟打开货车后斗,将其泼洒向雷某某大门,刺鼻的气味和混乱的场面立刻惊动了邻居,现场一片狼藉,众人随即报警。
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理纠纷。调解过程中,经验丰富的民警敏锐地捕捉到吴某某身上浓烈的酒气,且其驾驶的货车就停在附近。高度怀疑其涉嫌酒后驾车,于是果断将其控制并移交给交警部门。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 213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 233.05mg/100ml,远超 80mg/100ml 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酒醒后,吴某某对自己酒后失控、上门讨债闹事的行为万分后悔,主动向雷某某诚恳道歉,并就其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了赔偿,尽力弥补过错。最终,获得了雷某某的谅解。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定,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吴某某酒醒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南漳县检察院依法提出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的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量刑建议并作出判决。
醉驾无小事,失控即深渊。承办检察官分析指出:“此案中,吴某某集齐了醉驾犯罪的‘高危套餐’:严重超标的酒精浓度(近标准的3倍)、驾驶操控难度更大的轻型货车、车上载有无辜乘客、酒后因情绪失控实施危险泄愤行为。每一项都极大提升了事故风险,叠加之下,后果不堪设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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