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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提供银行卡,结局为何会不同?

【字号:    】        时间:2023-11-07      

  “招聘兼职,一天300,工资日结”“在家就能做兼职,轻松实现零花钱自由”小伙伴们是否在微信、QQ群中见过这种兼职信息,是否也曾跃跃欲试? 

  在南漳县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中,小恒和小潇身份角色不同,定罪也不同。今天,让我们跟随小恒和小潇的视角,沉浸式了解帮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今年七八月,放暑假在家休息的小恒感觉零花钱不够,便添加网络兼职群寻找兼职。群里的一则“招聘兼职,一天300,工资日结”的消息,吸引了小恒的目光。小恒了解到,这个所谓的“高薪兼职”就是使用银行卡“跑分”。在“上线”的指导下,小恒明知是犯罪资金,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为上线接收犯罪资金并操作转账。尝到甜头后,小恒租用同学小潇的银行卡,他承诺小潇什么都不用做就能每天赚150元,小恒使用小潇的银行卡通过接收、取现、存款的方式继续“跑分”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小恒实际操作转账、接收非法资金总计43万元,涉及三起诈骗案,获利2100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小潇出租银行卡,从中获利700元,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网络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情形包括(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彰检说法  

  

  小恒和小潇的行为有什么不一样吗?为什么他们的定罪会不同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的规定:(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2)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小恒明知上线转入的是犯罪资金,仍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实际操作接收、转出犯罪资金;还使用同学小潇的银行卡接收、取现、再转存帮助上线转移犯罪资金,小恒的行为实际参与了操作转账、取现转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由于小恒仅操作几天就被公安机关抓获,故尚不足以认定为“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所以并不构成诈骗罪。 

  而小潇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小恒,用以接收转账和取现转存,既没实际操作转账、取现,也没提供验证码或刷脸服务登录手机银行,故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小恒和小潇的量刑差别大吗? 

  不同的罪名,会有不同的入罪门槛和量刑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量刑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定量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体而言,掩隐罪的量刑比帮信罪更重,但个案情况不一样,影响量刑的情节也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 

  小伙伴们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低成本高回报的“梦中情职”。千万不要被蝇头小利诱惑,陷入犯罪分子的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