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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自己房子也可能构成犯罪

【字号:    】        时间:2022-06-14      

   父亲与儿子吵架,心头怒火让父亲一把火烧了自家房子,本以为这就是件家庭琐事,哪成想这烧了自家房子也构成犯罪。近日,南漳县检察院依法以放火罪对孙某某提起公诉。

  2022年1月31日晚,农历除夕的晚上,孙某某与小儿子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儿子儿媳从家中离开前往他处居住,一家人不欢而散。当晚23时许,一个人在家生闷气的孙某某为泄愤,使用塑料管从摩托车油箱中抽取汽油后,将汽油淋倒在自家房屋三楼东侧、西侧房间堆放的两处柴木上,随即用打火机点燃,导致房屋三楼起火。

  点完火后,孙某某在其房屋门前场子拨打110电话报警,同时告知围观邻居自己把房子点燃。因火势较大,多名邻居扑救未果后,拨打火警电话,经消防救援大队及派出所民警扑救将火扑灭,其房屋三楼东、西两侧房顶均烧毁坍塌。民警将在现场等待的孙某某抓获。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孙某某居住的房屋处于中间位置,房屋与南侧邻居房屋过道间距2.7米,与北侧邻居房屋过道间距仅1.4米。

  4月13日,县公安局将孙某某涉嫌放火罪移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自己家的房子,我想怎样就怎样,烧自己的房子也犯法?”在刚接受讯问时,孙某某一直坚持认为,自己的房子,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怎么就构成放火罪,触犯刑法了?

  “房子是你的,你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包括处分权等在内的物权,所以在理论上并不违反民事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烧毁自己的房屋不会触犯其他法律,纵火烧房的行为很容易引起火灾,很可能威胁到附近邻居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承办检察官在受理后,前往案发现场勘验检查,并调取当日气象资料等证据,了解到当晚时值除夕,大部分邻居都在家中,明确了孙某某放火行为的危害性,后结合放火罪的法律规定,向孙某某开展释法说理。

  经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孙某某的态度逐渐转变,他向检察官吐露,自己之所以会放火,是因为和小儿子产生了矛盾。 5月5日下午,为化解孙某某的家庭矛盾,最大限度避免因本案处理造成二人因相互怨恨发生其他过激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远程提讯系统,让孙某某与小儿子沟通交谈,其辩护律师在场。经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及律师的劝解,孙某某父子俩相互谅解,均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孙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孙某某为泄愤而放火,达到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现实紧迫性,其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有放任的故意,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孙某某在放火后立即拨打电话报警,且告知邻居放火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南漳县检察院以孙某某涉嫌放火罪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以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近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