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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土铳”扔到荒堰一年,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字号:    】        时间:2022-01-04      

   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度,加强检察办案外部监督,促进司法公开透明,12月24日,南漳县检察院对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拟不起诉处理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检察官许惠主持,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尤明峰、唐勇,人大代表李庆华担任听证员,侦查机关代表赵警官,村代表但主任也参与此次听证。

  听证会上,检察官许惠向与会人员介绍了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的基本情况,阐述了检察机关拟对蔡某某拟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 
 

  2020年12月,经群众举报蔡某某非法持有一支“土铳”未上交。经查,2020年初蔡某某将祖传的“土铳”丢弃在一个荒堰里,后在蔡某某配合指认下,办案民警在荒堰中打捞提取。经鉴定,该“土铳”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2021年12月,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受案后,承办检察官快速审阅案卷,因考虑蔡某某年近八十岁,行动不便,便带领办案人员一同进入蔡某某所在村镇调查案情、了解情况。

  检察官在审理后认为:虽然蔡某某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但蔡某某主动丢弃“土铳”时间已达12个月,不具有对社会重新造成危害性,且蔡某某没有对“土铳”重新持有的主观动机,从丢弃的地点看,该地点为公共场所,蔡某某已丧失对“土铳”的绝对控制。蔡某某已年近八十,造成其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以为自己扔掉了“土铳”,就不算持有枪支。在检察官向其普及法律知识后,蔡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指认现场打捞,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依法对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听证人员围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向检察官许惠和侦查机关代表提问,检察官许惠和侦查机关代表一一回答了听证员的提问。

  经过公开评议,听证人员一致表示,此次听证会讨论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蔡某某虽然有持枪的行为,但主动把枪支丢弃在荒堰中,没有重新造成社会危害,且蔡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年龄较大,因此,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听证会结束后,考虑到蔡某某行动不便,承办检察官前往蔡某某老人家中,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老人手中。同时为达到“办案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检察官对蔡某某所在村镇的附近村民以案释法,普及持枪的危害与相关法律法规,并宣讲普及了农业生产活动中多发的如失火、滥伐、盗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督促大家加强反电信诈骗、反推销、反邪教等方面的常识,谨防上当受骗。

  此次公开听证会,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落实普法责任、赢得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在今后的工作中,该院将继续着力提升听证工作质效,延伸职能,做好社会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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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虽然蔡某某的丢弃行为已达一年,但未过追诉时效,依然构成犯罪。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枪支弹药配备、配置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替他人保管枪支、弹药的行为,也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枪支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