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递
2024年4月,南漳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南漳县城区及各镇区部分农资店在无农药经营销售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将“三无”农药产品售卖给周边种植户。
经实地走访调查,县内多家农资店存在未建立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无法提供近两年的农药采购和销售完整台账记录;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农药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经营期限等不同程度的违法经营行为。
2024年5月9日,针对农资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会上,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开展监督。随即,南漳县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2024年7月,南漳县检察院收到该行政单位的回复,结合检察建议,该行政单位对全县11个镇区的30家农资经营主体进行核查,采取“宣传+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先后组织执法人员就各镇区农资经营主体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共出动执法人员40人次,发放《农业法律法规手册》50本,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30份;督促办理《农业经营许可证》16家,立案5起,切实消除了农业生产安全隐患,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提供了保障。
回头看

2025年4月,恰逢春耕时节,检察公益诉讼干警走访某农资店回头看时,经营者告诉检察干警:“现在店里每个货架都贴着责任告知书,我们比农民更怕进到假货。”
当无人机掠过返青的麦田,当智能传感器监测着土壤墒情,新时代的春耕图景中,法治守护始终在线。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为纽带,将司法保护前移到播种时节,把法律监督延伸到田间地头,让每粒种子都沐浴法治阳光,让每寸土地都承载司法温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持有人需要定期进行农药安全知识培训。具体要求如下:
培训要求:农药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农药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需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培训时长: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且需通过考核。其中,农药安全知识培训不得少于56学时。
考核要求:员工需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考核内容涵盖农药安全使用、储存、运输等知识。
监督管理: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药经营者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