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兰,取之有道。很多人以为,生长在野外的兰草可以随意采摘,殊不知私自采摘野生兰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2024年以来,南漳县检察院共办理了6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近日,韩某就因采挖野生兰草,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2024年3月,韩某趁着清明回乡上坟之便,在南漳县老家的山林中采挖了1丛(6苗)兰草准备乘坐高铁带往武汉儿子家中种植,在南漳高铁站安检时被查获。经鉴定,韩某采挖的6苗兰草为蕙兰,系自然生长的野生兰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韩某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植物蕙兰,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我是做梦也没有想到,会因在从小长大的山中采摘随处可见的兰草而触犯法律!”韩某后悔地对承办检察官说。
7月11日,南漳县检察院就该案召开拟不起诉听证会,特邀在林业部门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会上,承办检察官向参会人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阐明韩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有悔过表现,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拟对犯罪嫌疑人韩某作不起诉处理。
“是否所有的兰草都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南漳山区兰草随处可见,我该怎么分辨它和普通兰草呢?”会上,犯罪嫌疑人韩某向特邀听证员提出疑问。
特邀听证员解释,南漳县乡村生长的兰草普遍为野生蕙兰,2021年9月7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新增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其中就包括了除兔耳兰以外的所有野生兰花。特邀听证员还从根、叶、香味、生长环境等方面对比阐释了野生蕙兰和普通兰草的不同。
“大部分人对于哪些是保护植物、哪些是普通植物,往往缺乏一定的辨识能力,最好的做法就是不采不摘!即便有些植物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里面,随意采摘也易造成破坏生态的负面影响。”承办检察官建议。
韩某表示是自己的无知导致了此次行为的发生,并承诺在今后的生活中,将积极学法、知法、守法,向身边的人宣传法律知识,自愿开展社会公益服务。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移送给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行政部门检察官认为韩某的行为虽然情节轻微,可不被判处刑罚,但是如果“不刑”又“不罚”,难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遂向县林业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韩某作出行政处罚。
采摘的野兰花将何去何从?7月9日,南漳县检察院与县林业局联合揭牌成立了“七里山珍稀植物生态修复基地”。7月19日,在七里山森林公园工作人员的帮助指导下,南漳县检察院监督韩某将所采挖的蕙兰重新栽植于生长地,对其进行修复培育,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