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席法庭履行监督职责。
2月15日,吴某某因犯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然而,就在判决前不久的2月3日,吴某某在医院分娩一名男婴,并向县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情况,县法院依法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收到县法院的征求意见函后,南漳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立即开展调查,调取了吴某某的病历、出生医学证明和判决书等证据材料。经过分析研判,该案承办检察官认为,吴某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依法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为了确保案件办理公开、透明、准确,根据相关规定,县法院决定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审判长当庭向罪犯吴某某核实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吴某某出示相关证据,经合议庭审议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检察官当庭发表监督意见,同意法院对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同时告诫吴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要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区矫正、自觉接受改造。
吴某某对法院准予其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表示感谢,当庭检讨自己犯下的罪行,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承诺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一定会遵纪守法、积极配合、接受监督。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全省所有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一律应当开庭审理。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贯彻了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了罪犯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公开、能动执法监督的检察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