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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检察院防火普法护春耕

【字号:    】        时间:2022-04-24      

    近日,南漳县检察院主动与县法院协调沟通,以一起失火案乡村庭审为契机,深入李庙镇胡家坪村,为群众送法上门。李庙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森林防火职能部门负责人、李各村治保主任及附近部分村民,共计50余人现场观摩了庭审活动。
  
  庭审现场,承办检察官宣读起诉书,介绍了案件事实经过:“陈某某在胡家坪村自家山林内,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烧砍伐的杉树枝,不慎引发山火,火势迅速蔓延至相邻的村民所属的山林。经当地护林员组织村民扑救,在燃烧4小时后才将山火全部扑灭。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28 公顷。”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认罪认罚,案件当庭宣判,判决采纳了南漳县检察院提出的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检察官专门针对失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入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析,检察官提醒广大村民,当前正值气温回暖,天气干燥之际,春耕备耕生产用火显著增加、森林防火形势严峻。村民们切勿以身试法,要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增强森林防火意识,严防失火事故发生。同时,防火职能部门和村委会也需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村民文明用火,安全用火,坚持以防为主、防灭结合,做好防火巡护等工作,保障村民安全耕作,避免一切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此次现场公开庭审旨在提醒广大村民注意春耕用火安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进行。
  
  “通过观摩庭审,使我深刻认识到了保障安全用火刻不容缓,回去后,会将今日所学内容普及给各位村民,加强巡护,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李庙镇胡家坪村护林员龙永国说到。
  
  “小火苗可能引发大灾难!”村民熊明翠表示,通过现场亲历庭审,明白了防火无小事,日后在耕作时,会谨慎用火,文明生产。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失火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的失火罪就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导致死亡1人以上的,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